(二十六)大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双百工程”建设,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增强我省劳务输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收集境外劳务信息,组织境外劳务输出,发展境外劳务市场。
六、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促进全民创业
(二十七)完善创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对于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到人才交流中心挂编的自主创业人员,原属机关单位的,按规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进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离职创业时起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机关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从离职创业时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中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进入个人帐户;原属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离职创业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其1995年9月30日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八)完善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接续政策。鼓励流动人员创业。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流动,若从城镇流向乡镇创业的,保留其在城镇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若从乡镇流向城镇创业的,可参加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达到退休年龄的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跨省流动创业的,从省内流向省外并在省外参保的,社保机构要及时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若因户籍原因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可允许其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在我省原参保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从省外流向省内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要及时办理接受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二十九)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被征地农民进入工业园区就业或进城创业,纳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低基数的缴费政策,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