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拓宽小企业、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外来资本以及民间投资机构设立创业投资风险基金,采取企业筹集一块、财政拿一块、社会筹集一块的方式,实现担保基金构成多元化。积极探索贷款担保再保险的有效形式。建立适应创业需要的多层次融资体系,扶持小企业发展。
(五)优化创业项目的信贷服务。变对创业人员的单纯资金扶持为对创业项目的技术、信息、资金和服务支持,实现创业项目与小额贷款的有效结合,使有市场潜力、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及时得到贷前指导和贷后服务。
(六)完善小额贷款担保信用体系。建立和规范小企业、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大力推进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试点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措施。完善信用体系,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
二、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创业帮扶机制
(七)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创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从再就业补助经费中给予1年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八)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鼓励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复员军人采取自主经营和合伙经营,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社区范围内以开展社区服务和劳务为经营项目,经各地劳动保障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核,可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5]13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政策规定免征有关税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税务发票。
(九)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创业的作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十)加大对返乡创业的扶持,激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凡返乡的创业人员所办的服务型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定,有关部门审核,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