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创业
主体强化创业服务推动全民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就[2005]51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当前,省委、省政府从江西实际出发,作出了“全民创业、富民兴赣”的战略决策,并下发了《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赣发[2005]8号),组织和动员全省上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掀起全民创业热潮,这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实现“富民兴赣”大业、加快江西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为更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推动全民创业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的情况或问题请迳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推动全民创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赣发[2005]8号),结合我省具体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创业资金支持体系,加快培育创业主体
(一)扩大小额贷款的扶持范围。小额贷款扶持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复员军人、农民进城创业者、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创业项目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餐饮业和商贸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上述行业中暴利项目除外),由再就业资金提供相应贴息。
(二)加大对创业阶段的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处于创业发展阶段的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的贴息及对经办银行适当的手续费补助。
(三)创新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模式。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制定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推广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形式。发展租赁型融资模式,通过利用改制企业、闲置厂房、设备、有效资产以及闲置经营场地,以融物的形式为创业者融通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