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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四)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改革农业供水的收费计收方式,逐步推行计量收费制度。基本水费(即按容量水价计收部分)按合同规定时间或在春灌前缴纳。加大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改造力度,为农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创造条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水费征收办法,加大征收力度,提高水费收缴率。
  (五)加大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管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收缴率,特别要加大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用水单位擅自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污水处理费。目前尚未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在2005年年底足额全面开征。水资源费要按其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计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设施上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可按取水设施连续满负荷运转能力计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
  四、加快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与建设,积极推进水务体制改革
  (一)尽快编制完成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市水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成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结合城市供水及农业灌溉的实际,组织编制“十一五”全市水资源规划,统筹城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各专项规划时,要高度重视水资源的节约有效利用,促进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新建设项目及工业技术改造要落实节水措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镇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二)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步伐。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规定,全面普查供水管网,对运行使用严重老化的要加快更新改造步伐,有效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在2008年年底前使全市自来水管网漏失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加强供水管网、排水管网和再生水管网建设,逐步建成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相匹配的城市供排水管网体系。
  (三)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精神,合理确定水利工程水管单位的公益性与非公益性性质,对公益性的水利工程水管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落实管养经费,对非公益性的水利工程水管单位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运营,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供水厂网分开、同网同价、竞价上网的新型水务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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