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再生水的生产利用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使用再生水,推进废水循环利用,加大工业用水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设施投入。研究制定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各项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积极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适时制定办法,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再生水水费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实用水量计收。加强再生水水质的监测与信息发布,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
(五)合理确定城镇供水价格。城镇供水价格是终端水价。在综合考虑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源工程、供水工程及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等因素基础上,应加强水源工程水费和供水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强化成本约束,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理顺城市供水的水价结构。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适时调整提高城镇供水价格标准,力争2007年年底前达到保本运行,2010年达到合理利润的水平。市市政委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理顺城镇高层建筑超过当地供水企业服务标高的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办法,加强二次供水水质监控。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三、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强化征收管理
(一)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和抄表到户工作。全市新建住宅(含新建高层二次供水住宅)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制度。加快主城区“一户一表”安装及社区供水老管网改造的工作进度,支持供水企业推行抄表到户。市市政委要尽快研究制订主城区实行“一户一表”和抄表到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主城区在2008年年底前全面实行“一户一表”和抄表到户。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和抄表到户工作。
(二)逐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在“一户一表”工程基本完成后,合理核定居民用水基数,实行超基数分级分档水价,通过价格杠杆增强居民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在2008年年底前对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三)科学制订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按照渝府发〔2005〕7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用水定额管理工作。在2005年年底前,市经委负责编制完成《重庆市工业用水定额》、市市政委负责编制完成《重庆市城市用水定额》、市水利局负责编制完成《重庆市农业用水定额》。在此基础上,实行按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限制高耗水企业在缺水地区布局和发展。市市政委、市水利局要尽快制定和落实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