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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三)水价改革原则。根据国办发〔2004〕36号文件精神,我市推进水价改革的主要原则是:
  1.改革水价形成机制与构建节水型社会相结合。根据供水成本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理顺水价结构,建立阶梯式供水价格体系和反映水务市场供求关系及水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实施节水型产业政策,发展节水型工业和农业,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产业发展和水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
  2.调整水价与提高水质相结合。采取优质优价、分质定价的办法,推进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提高供水质量,保障用水安全。
  3.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通过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污染防治,不断提高污水再生水利用率。
  4.改革水价形成机制与强化社会服务监督、建立成本审核认定机制相结合。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推进企业优化管理和产业化、市场化改革。
  二、合理调整供水价格,尽快理顺水价结构
  (一)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严格执行《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研究制定生态(景观)、高效农业、水产养殖、船舶运输等行业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基础上,在2007年年底前适时调整提高水资源费,力争到2010年水资源费在居民自来水价格中所占比例达到10%左右。
  (二)适时调整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保障全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适时调整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力争到2007年使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能基本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到2010年使污水处理厂能达到略有盈利的水平。
  (三)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大力整顿水价秩序,完善水费计收机制,取消不合理加价和收费,降低管理成本,使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继续执行《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渝府发〔2002〕17号),实行“按货币计价、以货币结算计收”的办法,按水利工程有效灌溉面积的容量水价和按供水量计收的计量水价确定并征收。水利工程向非农业供水的平均原水价格,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定,力争在2007年以后调整提高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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