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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

  五、广泛宣传,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氛围
  宣传教育工作是《条例》能否顺利组织实施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刻认识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深入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依法燃放意识。一是要加强对《条例》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二是要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要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市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三是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从而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四是要加强燃放执法管理宣传,引导市民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各级政府要制订贯彻实施《条例》的宣传提纲和宣传方案,有关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特别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学单位,要重点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遵守《条例》、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对重大危险源周边地区、城市繁华闹市区等重点区域,宣传工作要深入细致,不留死角。通过扎实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于2005年12月26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余明谦、苏启武、李静
  联系电话:61610319 13594379158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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