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的安全监管,是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的关键,是燃放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一是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从今年12月20日开始,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在我市边界入口、重要路口、高速公路入口、港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加强对车辆、车站、船舶、码头、机场、口岸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运输、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二是安监、工商、公安、供销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对集贸市场、摊点和城郊结合部的租赁户等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检查。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违反规定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相应罚款。
(二)强化燃放环节监管。一是在禁止燃放的场所及周边具体范围设置醒目的禁放警示标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禁放区域的产权或使用单位按照
《条例》要求,在2006年1月10日前设置、张贴本区域内统一的禁放标识,并对设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落实的,要责令整改,限期设置。二是加强守护值班。对禁放区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禁放区域内重点单位,采取“点对点定责任,人盯人抓落实”的措施,逐一落实禁放监管领导和守护值班责任人。公安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巡逻监控;对允许燃放的区域要坚持街道管片,居(家)委会管段,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小区、楼院的做法,切实加强重要建筑物、危险源、可燃物周边的守护。各级政府要逐级明确燃放守护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目标责任机制和网络,把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对违规燃放行为的查处。对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
(三)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在有关部门严格管理、严格执法的同时,还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监督和群众参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坚持“市民自律,公众监督,部门执法”的原则,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发布后3日内,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