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对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林业、文物、民政、交通等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山林、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车站等禁放区域的看护;重庆警备区要对驻渝部队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指导驻渝部队加强重要军事设施等禁放区域的看护。消防、卫生等部门要制订全面详细的火灾、伤员救治应急工作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三、依法审批,严格燃放烟花爆竹专项管理
(一)销售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职能分工及“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安监部门要制定《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审查经营单位、销售点、储存场所的安全经营条件,严格审批经营网点,认真落实安全经营责任制,对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由安监部门审批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实行专营管理。根据
《条例》规定,我市烟花爆竹由市供销总社实行专营管理,负责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专营管理办法和组织烟花爆竹产品统一采购和配送工作,并在产品内、外包装上封贴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供销总社联合印制的防伪标识和监封。限放区域在2006年1月13日(农历除夕前15天)开始零售网点的烟花爆竹产品的配送,在2006年1月25日(农历除夕前3天)开始销售,2006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21时停止销售。
(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选定。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的规定,确定并公布可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原则上,全市允许燃放C、D级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燃放A、B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C、D级中手持吐珠类、旋转升空类、升空类、玩具枪型烟花以及长度超过60毫米、内径大于8毫米的爆竹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允许燃放的产品种类具体为: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C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爆竹类(爆竹类药量小于0.2克)以及内径小于40毫米(1.5〃)、单发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下的组合烟花(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以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四、严格执法,强化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