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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
(渝办发[2005]2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1月28日公布,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切实做好200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伤人事故的发生,为市民营造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条例》和做好200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条例》精神
  为了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周慕冰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夏祖相任副组长,重庆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质监局、市交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文物局、市民政局、市供销总社、市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艾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文强任常务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市供销总社主任刘玲玲任副主任,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总社等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研究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督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落实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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