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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6日)修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省政府2005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德铭
                          二00五年十二月十日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开人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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