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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转居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继续保留;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农转居人员,也可将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进行核算,并按规定分别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转居后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人员,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部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享受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金待遇。
  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对本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农保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二)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实际情况,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制定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
  (三)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各郊区县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待遇调整储备金、财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郊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和同级劳动保障、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
  (一)各郊区县政府要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能、编制和人员。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统筹规划。各郊区县政府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由区县政府颁布实施办法,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郊区县政府要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发展改革、农村工作、财政、民政、审计、税收、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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