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本区县缴费具体规定,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部分由村集体负担。集体补助的比例或数额,由村集体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确定。村集体应当从经济积累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为村民预留一定的资金,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三)乡镇企业招用本市农业户口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保险费的基数。
(四)市财政局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实行补贴,并适当加大对山区区县的补贴力度。各郊区县政府要切实用好市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对参保农民的补贴工作。
(五)各郊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有条件的乡镇政府也要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六)建立待遇调整储备金。各郊区县政府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区县政府根据参保人员和领取人员情况自行确定。
(七)各郊区县政府要适当提高对农村义务兵、独生子女父母和有困难的残疾人保险费的补助标准。
(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保险费的缴纳
保险费缴纳标准应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并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缴费标准由各郊区县政府自行确定。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养老金标准根据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平均预期寿命确定。
(二)各郊区县政府应根据待遇调整储备金的积累、基金增值收益和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适时提高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