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


  为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本市郊区农村实际出发,逐步完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面向全体农村适龄人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以保障参加保险人员老年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相衔接;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二、基本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组成。个人账户在积累期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实施范围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各类人员。
  四、保险费的筹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