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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三)对道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每年四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本市支持和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单位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改正。
  第十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进行资质审核,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录用;
  (二)对录用后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
  (四)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
  (六)掌握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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