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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一)财政扶持
  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要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根据财力增长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列入“131”工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投,投资参股等多种方式,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新技术应用推广、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和市场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引导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要搞好农口项目资金的整合协调,集中一部分资金投入五大产业链建设和重点龙头企业。要加强引导和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施扶持龙头企业产品品牌发展战略,建立鼓励龙头企业争创国家级品牌的激励机制,从2005年起,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基地,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税收扶持
  1、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免征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执行。
  2、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专业合作组织及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
  3、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采用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分别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4、对国家、省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按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引进的良种和加工设备,除按《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生产基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6、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用房等建筑,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三)收费减免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所需用地,优先安排。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用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配置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农业生产基地内,建设农产品新加工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且落实了土地复垦措施,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要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联结的农产品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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