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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七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团体)的授权。
  第八条 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将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产生。
  第九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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