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强化资源节约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能篇”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保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建立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项目市场准入制度,重点耗能产品必须达到最低能效标准,新建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和节水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能源、水、土地等重要资源以及节能、节水、节地的统计核算工作,建立科学的节约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工作,充实和加强全省资源节约管理机构的力量,明确资源节约日常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强化能力建设,加强资源节约执法。
九、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区域合作
(四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把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列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的重点领域,对重点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予以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积极引导银行信贷、民间资本进入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领域。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工作。对现有的省级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生态效益等专项资金,要按一定比例安排重点资源节约项目,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省经贸委要联合有关部门制订好上述资金用于扶持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的安排计划,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全面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研究建立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或押金制。抓紧研究制定促进节能、节水产品推广的鼓励政策。
(四十一)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对水价、电价等重要资源价格适时进行政策性调整,推进水、电等资源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的方式。逐步推行农业水价改革,整顿农业供水末级渠系水价秩序。加大实施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扩大执行范围。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电厂向循环经济工业园企业直接供热供电的试点工作。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十二)建立资源节约的区域合作机制。广泛引进、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的资源利用和循环利用技术,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加强与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东盟的合作,通过合作开矿、共同开发等形式,拓宽我省能源资源供应渠道。推进泛珠三角区域能源资源合作,鼓励建立跨区域的能源资源利用协调机制,继续推进西电东送,开拓能源合作的新领域。
十、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