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法规和监管
(三十六)加强宏观规划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把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定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规划以及节能、节水、节材、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业、清洁生产等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广东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粤府办〔2003〕44号)、《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粤府〔2005〕15号)、《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粤府办〔2005〕15号)、《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粤府〔2005〕1号),发展低耗能、低排放的产业,重点发展以电子信息产业为龙头的高新技术产业,振兴装备制造业,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建立产业退出机制,严格限制和主动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产业。
(三十七)加快资源节约技术进步。要重点支持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坚持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不断提高资源节约技术和装备水平。要将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关键性技术的研发,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省经贸、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技术政策、技术导向目录。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水平。企业要加大节能降耗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节能降耗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三十八)健全资源节约的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广东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并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不断完善现有的法规和规章。抓紧研究制定有关促进绿色购买的法规,个别废弃物回收利用专门法规。编制《广东省“十一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计划》。对钢铁、石化、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制订强制性的能耗限额标准,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建立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和再利用标识制度。
加大资源节约执法力度。坚决贯彻执行《
节约能源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水法》、《
矿产资源法》以及《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将资源节约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依法开展资源节约执法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