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派驻(出)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和奖惩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
(四)派驻(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出)机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五)派驻(出)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出)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其他派驻(出)机构等范围内进行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交流安排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驻在部门实施。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派驻(出)监察专员的交流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派驻(出)机构干部(不含省管干部)的档案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七)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出)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
派驻(出)机构的行政经费、办案专项经费仍由驻在部门负责。
五、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按照以上要求,省纪委、省监察厅将首先对派驻(出)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的后勤保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为保证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更有效的开展工作,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省纪委、省监察厅要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省纪委、省监察厅成立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领导下负责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有关职能部门要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加强与派驻(出)机构的联系。
(二)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支持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三)派驻(出)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工作衔接,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派驻(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的监督,同时接受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监督。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统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