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出)机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领导。
(二)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三)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当切实得到加强。
二、设置范围和编制安排
根据《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8号)和《
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省纪委、省监察厅向省直机关中的一些重要经济部门、意识形态部门、执纪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纪委、省监察厅对现有省直属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5个部门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上述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按现实有人员为编制基数,一并划拨为派驻单列编制。其中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5个部门的纪委改设派驻纪检组。
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体育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13个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恢复调整为派驻机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实行统一管理。上述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按现实有人员为编制基数,从所在部门划拨为派驻单列编制。建立省纪委派出省宣传纪工委、省监察厅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编制从现有派驻单列编制中调剂解决。
派驻(出)纪检机构与派驻(出)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的体制,一套工作班子、两个机构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省监察厅派驻(出)监察专员由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兼任。
省级政法部门及其他单位派驻纪检或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待中央进一步明确后,适时再作部署。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