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交通征稽执法机构负责对年票通行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
交通稽查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路桥收费站等进行车辆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驾车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稽查执法人员应依法中止车辆行驶,并责令缴费义务人依照本办法办理补缴车辆通行费手续。各种车辆进入收费区域必须服从收费站点工作人员指挥,并减速、缴费通过。架车人毁坏收费设施的,收费站点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路桥收费站的稽查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次票通行费稽查工作。
稽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统一佩带行政执法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部门应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年票通行费缴纳情况的检查工作。在办理机动车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及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等手续时,发现缴费义务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应向缴费义务人进行宣传教育,并要求其依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年票通行费后方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部门应定期将有关缴费车辆的数据提供给市路桥处。
第十六条 通行费收入应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通行费收入按规定提取必要的征收业务费用和路桥建设项目管养费用后,加上政府补差,作为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的来源。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偿还路桥收费项目的建设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市路桥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还债及管理、养护等费用的计划,于前一年9月底前报经市交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计划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头5个工作日将路桥还债专项资金划拨给市路桥处,市路桥处应按计划及时将还债和管养资金拨付路桥收费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市路桥处应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和票据管理制度,依法做好通行费的征收、入库和资金分配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收支情况定期报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通行费收入的资金管理、分配及管养等费用提取等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