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呼政发[2005]9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内政字[2005)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全国级、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改善提高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内政字[2005)100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历届全市劳动模范大会评选表彰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市级劳模每人每月发给60元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农民市级劳模每人每年发给300元荣誉津贴。
(二)市级劳模由所在单位每两年为其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有计划地安排荣誉疗休养。
(三)市级劳模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市劳模基金会核实后给予一定的困难帮扶。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充劳模基金。
(四)上述市级劳模荣誉津贴、困难帮扶金、体检费、休养费等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改制、合并或被兼并的,由改制、合并或兼并后的单位负责解决;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退休市级劳模,单位撤销、完全解体或没有工作单位的市级劳模以及农民市级劳模,由其所属同级财政承担。.
(五)市总工会在每个财政年度前,向政府提出上述费用的年度预算。
三、市总工会、财政局、劳动社局根据本《通知》要求,负责制定荣誉津贴、困难帮扶金等劳模待遇的具体发放办法。各旗县区根据本《通知》要求,负责制定各自劳模待遇发放办法。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决定》(呼政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