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办学规模(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及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配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数量等硬件条件。
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学校寄宿设施情况(含:消防安全许可和年检情况)和收费标准。
(3)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
民办学校还需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人数和比例。
(4)民办学校须公布学校的收费标准。
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七、具体要求和日程安排
(一)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班级规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班级学额数应控制在40人及以内。各区县应积极推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班化教育试点,初中学校班额应逐步控制在35人及以内;小学的班额应逐步控制在30人及以内。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具体的班级规模,由所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的实际需要制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2006年4月15日前,完成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信息公开和网上公布工作,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2006年5月15日前,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的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报名《告知书》。
2006年6月30日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期。逾期办理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统一安排。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须立即向社会公开招生录取结果。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最迟于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三)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可回户籍所在区县安排就读,或按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初中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继续就读手续。跨区县就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原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
八、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涉及面广,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和《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依法规范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严格按招生入学工作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制度,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