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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五、加大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专项督查和对学校违规招生的处罚。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须加强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公立转制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查。公办学校(包括公立转制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录取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一经查实,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等处分。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须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录取过程、招生行为的督查。督查结果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选拔测试和面试方式招收录用学生的,或不按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经查实,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六、信息公开和公示
  坚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告知制度和招生政策社会信息公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招生政策和具体规定)和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以及学校招生信息,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优先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须公示和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由市教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政策文件。
  (二)由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统一公布本区县公办学校(含公立转制学校)、民办学校的招生信息。包括:
  (1)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录取结果。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名额、招生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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