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验班、特长班的审批和招生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不得通过组织书面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和总结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培养工作经验,加强对学校招收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资格审核。
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可采取小学推荐或进行体育、艺术技能测试的方法进行,但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
2、小学阶段学校不宜举办体育、艺术特长班。
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
(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须依照《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规定,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若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及时纠正。
3、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
1、民办小学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招生测试和面试(即:民办小学的招生入学要求和方式须符合《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不得导向学前教育“学科化”);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的方式招收新生。
2、民办初中招生,可依据报名者提供的小学就读期间《学习成长记录册》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学校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测试和面试或要求报名者提供学科竞赛成绩。
(三)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核准工作。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区县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住宿条件。
2、民办学校要确保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二类标准)的民办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控制其招生人数和办学规模。
3、民办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明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且举办者没有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规划的;或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且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举办者和学校尚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限期整改,并逐年缩减该校招生人数,直至暂停学校的招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