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订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加强对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妥善解决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3、负责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信息上网公示;依法处理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和群众来信来访。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立转制学校”招生
认真贯彻“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基本均衡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额。
(一)坚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和本区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班级和人数),满足辖区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需要。
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立转制学校,必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任何形式的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和选拔新生。
2、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立转制学校须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政策执行。学校不得以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录取学生。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当报名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方式,委托当地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责任,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以及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受政府委托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须纳入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实施办法”之内,并在本区县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所招收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收费,并由民办学校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同类学生平均经常性经费拨款标准给予补贴。
(三)坚持“两个为主”的原则,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挖潜、扩招等办法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外省市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在沪借读接受义务教育时,须向学生家长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