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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自2005年起,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现将《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可通过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和上海财税网(http://www.csj.sh.gov.cn)查询并下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人事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4号)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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