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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机关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一条 值班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尽职尽责,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第二十二条 值班人员要定时在楼内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委机关保卫处,随时排除各种治安隐患。

  第二十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防范的基本技能,做到“四懂、四会”,正确运用。

  第二十四条 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

第七章 安全器材和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确保本楼层的安全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对“五管”要害部位配置的“三铁一器”要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发生意外,不得擅自动用、挪用、囱占、埋压安全器材和设施,损坏器材和设施者要照价赔偿。

第八章 安全工作例会

  第二十八条 机关安全消防综治领导组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本机关安全消防综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遇有重大事件发生,安全消防综治领导组要随时召开会议通报情况,教育全体人员提高防范意识。

第九章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不断强化机关全体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充分认识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意义。

  第三十一条 定期进行安全消防综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一般每季度一次。

  第三十二条 宣传教育可采用开会学习、参观展览、观看影片、讲座、实际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机关全体人员必须达到“四懂”、“四会”。对义务安全消防员、重点工种、临时工、合同工、民工等要重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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