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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机关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机关每月进行不少于三次防火检查,重大节日的检查每年不少于六次,每次的安全检查情况,都要记录在案。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备。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火险或事故隐患发现一项,登记在案,整改一项,一般隐患当天处理;较大隐患不过周;重大隐患要写出专题整改报告,限期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提请省委机关消防领导组重视,边查边改;困难较大,确实难于一时整改的,要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安全。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查处

  第十五条 凡是本单位职工,如发现火灾后,都必须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进行扑救。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准谎报火警,不准任意拨打火警电话,如有违反,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积极协助并参加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一旦发生事故、案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压低损失数额。事故、案件必须登记在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值班

  第十九条 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要负责有关事项的处理重要情况、重大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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