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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机关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四)组织实施防火、治安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道。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治安消防队。

  (七)在干部职工中组织开展安全、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有关规定,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保卫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确保机关的安全。

  (二)自觉遵守机关内部的各项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规定。

  (三)人人要达到“四懂四会”:“四懂”是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防火措施;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灭火方法(冷却法、隔离法、窒息法、抑制法);懂组织疏散逃生办法。“四会”是会报警、火警电话119;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特别是对义务安全消防员、重点工种、临时工、民工等要重点培训。各类人员都要熟悉自己的职责。

  (四)禁止任何人圈占、埋压、挪用(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五)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

  (六)注意节约用电,切记关闭各种电品电源,办公室及其他部位严禁使电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垃圾道内严禁焚烧废纸杂物。

  (七)提高警惕,严守门户,及时关闭门窗;办公室禁止存放个人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

  (八)办公室内禁止留宿家属子女及客人。

  (九)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十)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或报告领导;发生火情、盗情要立即报警并积极进行扑救和报案。

  第八条 义务消防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太原市关于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协助本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积极带头落实。

  (三)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人人树立防火意识。

  (四)积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认真整改火险隐患;重点要害部位勤检查,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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