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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机关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山西省国资委机关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2005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的安全、消防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消除隐患,根据《省委机关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履行安全、消防、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确保机关安全。

  第三条 省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是机关安全、消防、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第二责任人,对机关的安全、消防、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机关层层实行安全、消防、综治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消防、综治职责,确定各处室(单位)、各岗位的安全、消防、综治责任人,并配备2名专职治安消防员,组建义务治安消防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活动。

第二章 安全消防责任

  第五条 机关安全、消防、综治工作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消防和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领导机关的安全、消防和综治工作,切实把安全、消防、综治工作列入整体工作计划,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主持机关安全、消防、综治领导组的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安全、消防和综治工作。

  (三)主持制定机关的安全、消防、综治管理制度,督促和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四)组织落实机关安全防火和治安防范责任制。

  (五)组织消防和安全防范教育。

  (六)负责组织机关的安全防火、治安防范,发现漏洞和隐患及时加以解决。

  第六条 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办公室主任为安全、消防、综治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消防、综治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安全、消防、综治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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