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资委机关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2005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的安全、消防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消除隐患,根据《省委机关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履行安全、消防、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确保机关安全。
第三条 省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是机关安全、消防、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第二责任人,对机关的安全、消防、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机关层层实行安全、消防、综治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消防、综治职责,确定各处室(单位)、各岗位的安全、消防、综治责任人,并配备2名专职治安消防员,组建义务治安消防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活动。
第二章 安全消防责任
第五条 机关安全、消防、综治工作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消防和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领导机关的安全、消防和综治工作,切实把安全、消防、综治工作列入整体工作计划,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主持机关安全、消防、综治领导组的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安全、消防和综治工作。
(三)主持制定机关的安全、消防、综治管理制度,督促和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四)组织落实机关安全防火和治安防范责任制。
(五)组织消防和安全防范教育。
(六)负责组织机关的安全防火、治安防范,发现漏洞和隐患及时加以解决。
第六条 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办公室主任为安全、消防、综治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消防、综治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安全、消防、综治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