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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失效]

  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距离的;(二)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四)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十一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三百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三百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千元。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三百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二百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千元。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超载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十倍罚款。
  第十五条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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