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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利用医保政策大量购药并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三)与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人员串通,以药易药或以药易物的;
  (四)短期内大量重复购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将本人医保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六)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费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不予整改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查验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发生冒名就医、配药的;
  (二)以自费药、保健品、生活用品等假冒医保药品结算的;
  (三)分解处方或超量配药的;
  (四)非法获取和使用医保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
  (六)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自立收费项目等多收多记医疗费用的;
  (七)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八)任意延长参保人员住院时间、分解住院的;
  (九)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挂名住院的;
  (十)其它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以下行为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与参保人员或定点医药机构串通,将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费用列入基金结付的;
  (三)征缴医疗保险费及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含医疗照顾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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