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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05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日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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