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公路企业通过发行公路建设企业债券直接融资,用于有关公路项目建设。
三、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
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公路项目,实行项目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公开、办理程序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和准入条件公开,由国内外经济组织自主选择投资建设经营公路项目。
投资建设经营公路项目和转让公路权益,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方式,实行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投资经营者。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招标投标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予公布。
凡从事省内公路项目的公有制、非公有制投资经营者,均享受同等公平待遇。
四、规范公路项目投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
(一)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招标投标,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招标公告;
2.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及投标、开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3.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公路项目投资协议;
4.中标人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组建项目法人;
5.项目法人交纳建设项目履约担保金,签定项目特许协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属于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国道上的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交通主管部门征得交通部或省政府以及公路项目投资人、贷款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书面同意后,向省政府提交转让公路权益的立项申请文件;
2.公路权益转让申请获准后,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分别报省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确认;
3.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公路项目权益转让公告;
4.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组织进行公路权益转让招标投标;
5.与中标的公路项目经营管理者依法订立转让合同,并报省政府批准生效。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报经交通部批准。
五、加强对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属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和国道公路项目的招商引资,由省交通厅组织;其它公路项目的招商引资,由省公路部门与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
省交通厅要健全公路项目招商引资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公,加强公路项目咨询、宣传推介、合作洽谈等工作。在强化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做好公路项目的筛选,建立项目储备库,通过参与经贸洽谈、组织专题推介会等方式,做好公路项目宣传推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