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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陕西省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
关于陕西省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关于《陕西省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陕西省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为了进一步扩大公路投资领域对外开放,加强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拓宽公路投资融资渠道,促进全省公路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提出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公路项目招商引资范围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进行投资建设经营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的在建、待建公路项目:
  (一)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二)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三)长度500米以上的四车道独立桥梁、隧道;
  (四)长度800米以上的二车道独立桥梁、隧道;
  (五)符合(一)、(二)、(三)项规定技术等级和规模的已建成收费公路项目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二车道独立桥梁、隧道项目,可面向社会转让公路权益。
  二、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经营公路项目
  对于招商引资的公路项目,可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及合理调整收费标准、适当延长收费期限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
  (一)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公路项目,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及BOT、BT等方式。有国家资本金注入的公路项目,提倡以合资、合作形式进行建设经营。
  (二)鼓励和支持国有公路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合,组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共同进行公路项目投资建设经营;鼓励和支持国有公路企业以控股、参股等方式,向其他经济组织转让公路权益,联合进行公路项目经营。
  (三)鼓励和支持设区市人民政府以项目融资等方式筹资,进行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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