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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部开发省际公路通道西安至合肥公路陕西段商州至丹凤至陕豫界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水田900元/亩,旱地600元/亩,林地340元/亩。
  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4000元/亩(即6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复垦。
  二、关于建、构筑物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商州至丹凤至陕豫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涉及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拆迁,由商洛市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实施统迁,并按确定标准拨付相关费用。拆迁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数量、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丈量、清点的数量、质量为依据。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砖混房300—380元/平方米,砖木房250—300元/平方米,土木房200—250元/平方米,简易房30—60元/平方米,建成房基50元/平方米。其他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有关各方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二)因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三)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公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优惠政策
  (一)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
  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路建设单位与省级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二)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和施工车辆通行。
  四、关于建设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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