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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北线陕西境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北线陕西境
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09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是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是交通部规划的“四纵四横”八条西部开发省际公路通道之一阿(荣旗)北(海)线陕西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组成路段,也是我省“米”字型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线北接拟建的柞水至小河高速公路,南连拟建的安康至紫阳(陕川界)公路及现有国道316线,起自旬阳小河,经茨沟、松坝,止于建民镇,途经安康市的旬阳县和汉滨区,全长62公里。该项目的实施,对于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建设,增强我国东西部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安康市人民政府密切配合,沿线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用地数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勘测定界数据为依据。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水田、水浇地18000元/亩;旱平地14000元/亩;旱坡地11000元/亩;林地34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荒滩、荒坡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为800元/亩。
  (三)确需砍移的林木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木5%管理费)为:乔木林2000元/亩;疏林、灌木林1000元/亩;经济林3000元/亩;苗圃4000元/亩。
  确需砍移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00—120元/株,未挂果树40—80元/株,果树苗10—20元/株。其他成材树20—40元/株,未成材树3—5元/株。
  (四)耕地开垦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陕国土资发〔2005〕35号)的规定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统一收取,落实占补平衡。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六)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水田900元/亩,旱地600元/亩,林地340元/亩。
  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4000元/亩(即6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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