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后,改制改组和破产工作由所在设区市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支持。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拟实行政策性破产的,按照先下划、后破产的原则进行。
对国家已批准列入政策性破产计划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以及国家已批准列入关闭破产建议名单的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含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安置职工的,资金缺口部分由省财政给企业所在设区市一次性补助。破产项目由企业所在设区市组织实施。
(二)省财政对下划企业改制安置富裕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鉴于各设区市接收的省属企业资产状况、职工人数、工资水平差异较大,省财政将依据下划企业净资产、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各设区市的补助经费。
(三)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下划后,除继续执行现有国企改革改制的有关土地政策外,土地转让出让金优先用于国企改制费用支出。
四、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支持问题
(一)省属企业下划时,对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各设区市管理。
其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由省财政以基数划转形式给予补助。企业所办中小学经费补助,以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采取前三年由省财政和企业按比例承担的办法解决,其中,省财政负担50%、企业负担50%;三年后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额划转基数解决,以后增加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其他社会职能移交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解决。
(二)保留的省属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也要移交地方管理,由省财政以基数划转形式给予补助。
保留企业所办中小学经费补助,以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采取前三年由省财政和企业按比例承担的办法,其中,省财政负担25%、企业负担75%;三年后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额划转基数解决,以后增长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三)中央下划的军工、煤炭等政策性破产企业社会职能按规定应移交地方管理,移交设施补助费,前三年通过破产费用列支,三年后有亏损补贴基数的,移交设施补助费从中央划转的亏损基数中划转解决;没有亏损补贴基数的,三年后移交设施补助费基数从中央划转的军工、煤炭企业亏损基数中调剂解决。
五、关于继续支持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