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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部分
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0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省属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推动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财务、税收关系的移交及管理问题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的资产无偿划转到所在设区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资产财务关系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各企业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为准。
  (二)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的债权、债务随资产一并移交。各移交单位必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财税关系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行政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42号)执行,不再划转财税基数。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调整,下划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收入。
  二、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及管理问题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劳动工资关系移交所在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总额以2004年度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决算报表为准。
  (二)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保持现有管理和征收体制不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实行省级统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省级社会化发放。未参保的国有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企业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继续由企业负责补缴。
  (三)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未出中心和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其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在企业资产(包括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37号)和《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41号)执行。
  (四)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继续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要及时将这些企业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这些企业的职工家庭中,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三、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破产和企业改制的政策支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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