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的补充通知
(杭民发[2005]39号 杭财社[2005]11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5]13号),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390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04]243号、杭财社[2004]1213号)中,享受40%救济的精简老职工(城镇)的补助标准由385元调整为390元,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