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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托老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2、申办人情况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法人登记证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杭州市户籍的还须附担保证书;属多人合伙的附合作协议书)。
  3、可行性报告(申办目的、服务定位、运行管理、盈亏核算、风险预测等)。
  4、房屋场地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租赁场所的所有权证复印件。
  5、申办机构的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
  6、内部装璜设计方案草图。
  7、从业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健康状况证明。
  四、社区托老机构的申办程序
  1、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街道(乡镇)提交申办材料,街道(乡镇)收齐材料并经初审同意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2、申办人材料、证明齐全,实地验收符合社区托老机构设置条件要求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发文同意开业。属非营利性的托老机构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从事社区托老服务活动。对营利性的托老机构由民政与工商等部门协商后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3、对符合社区服务业登记条件的托老机构,申办人凭相关证照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办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
  五、社区托老机构的日常管理
  参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所在区、县(市)民政、物价部门核准备案。
  六、社区托老机构的扶持政策
  除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社区服务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托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
  七、其他事项
  社会力量举办的30至60张床位养老机构的申办、审批和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若符合社区服务业登记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并享受社区服务业有关扶持政策。
  八、上述意见适用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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