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托老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杭民发[2005]82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为扶持发展社区为老服务,加强和完善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托老机构的管理,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5]7号)、《杭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杭政发[2000]263号)及《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区托老机构的内涵
本意见所称社区托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办人)在社区范围内举办的,床位在30张以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精神慰藉、休闲娱乐、安全托管、膳食配餐、就诊陪护,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机构。
二、社区托老机构的申办条件
1、申办人主体资格和注册资金应符合《杭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2、拟办机构名称按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29号)冠名。
3、申办人应拥有属自有产权的服务场所,特殊情况租赁服务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房屋租赁协议》。
4、举办社区托老机构,原则上应利用现有房屋进行改造设立,如需新建的,应按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程序报批建设。服务场所应基本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并配备厨房、卫生间、浴室和活动场所,设置消防、通讯、报警等设施。
5、服务场所须与社区医疗服务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或订立相关合作协议,定期或不定期为托养老人进行巡诊、体检,并提供其他医疗服务指导。
6、社区托老机构的服务人员须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社区托老机构的申办材料
1、申办书(申办人资格,拟办机构名称、地点、规模、资金、筹建负责人和非营利性质等基本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