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05]158号 杭财社[2005]629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3]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人户由190元/人·月调整到240元/人·月,两人户由180元/人·月调整到230元/人·月,三人及三人以上户由170元/人·月调整到220元/人·月。
二、对已入住敬老院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人户标准给予全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