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复议机关提供其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将导致案件败诉或被撤案的法律后果。因此,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供证据材料。对不依法提供证据材料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或撤案的责任人员,要按照《
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我市各县(区)涉及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案件分别由县级政府土地、林业、水利、调处办、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办理。县(区)政府必须加强办案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切实保证案件调查、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等方面工作的协调进行,做到不脱节、不积压。今后我市“三大纠纷”(即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件的处理决定,县(区)政府在下文之前,应当经过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处理决定、代表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过程中,要积极与办案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的全面资料,相关办案部门要主动配合。
三、要严格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依法行政的具体行动。《
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六条和《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二条已有明确规定。但是,一些县(区)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对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久拖不办,个别的甚至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凡历年拖欠诉讼费、行政赔偿费用的有关单位必须在今年12月底前结清。以后当年的行政赔偿费用必须要当年按期结清,不得拖欠。凡经法院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由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必须按照法院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限作出。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应当把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费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缴纳诉讼费用、行政赔偿费用以及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工作内容要纳入每年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市法制办要按照《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检查落实,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