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依法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各项政策规定。
四、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经济效益基数
企业经济效益基数即实现税利基数,按上年实现税利完成数加减合理调整因素确定;如上年实现税利完成数低于前3年实现税利完成数的平均数,则按前3年实现税利完成数的平均数加减合理调整因素确定。
(二)企业劳动生产率基数
为了统一和方便计算,企业劳动生产率基数按上年企业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实绩除以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确定。
(三)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上一年实绩加减合理调整因素确定(不含支付离岗退养等人员的生活费)。
(四)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按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实绩除以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确定。
五、工资总额的计算和确定
(一)在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范围内,由企业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通过企业劳资双方集体协商,按照“两低于”原则,自主决定企业当年工资总额。
(二)企业当年摊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当年应全部发放。
(三)企业当年在工资指导线的范围内按“两低于”原则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违反“两低于”原则发放的工资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暂免企业所得税的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费(净收入),以及企业在财税等有关部门检查中被查出的利润(包括属以前年度但调整在当年的部分),在考核“两低于”原则时,予以剔除。
(五)企业支付离岗退养等人员的生活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六)在考核“两低于”原则时,统计口径应保持基本统一,具有可比性。
六、申报程序
符合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4月底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申报表”,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基数后试行。
企业在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