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
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5]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精神,实现“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改革目标,逐步建立以市场化为取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贯彻工资指导线为主要内容、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形式和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体系为指导的工资宏观调控新模式,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定义
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范围内,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体系为指导,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形式,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率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即“两低于”)的原则,自主决定企业工资发放水平的办法。
二、试行范围
暂在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进行公司制改造后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中试行。
三、试行条件
(一)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相关经济指标稳步增长;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形成经营与分配制约制衡机制;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扎实。涉及财务管理、劳动工资、人工成本统计等方面均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基础数据齐全;
(四)有健全的工会组织或职代会制度,已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五)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