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宾馆项目的,由市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市发改、规划、建设、市政、环保、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项目联审制,对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实行联审联办。建设、消防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结。项目竣工后,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新建五星级饭店,建设期内市、县(区)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以外,属市、县(区)行政事业性收入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50%由市、县(区)财政补贴给企业。
第三十条 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
第三十一条 非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和公益性公园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实行优惠票价。
第三十二条 对星级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对景区绿化实行与农业用水、用电同等价格。对旅游企业不得实行高于其他一般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避免出现恶性竞争行为,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引进资金的引荐人,按照南府发[2003]109号文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开发和生产旅游商品。对在自治区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工艺品评比活动中获优秀奖的生产企业,同级财政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三十六条 每年度评选“三个十佳(强)”予以奖励(指十佳旅游星级饭店、十强旅行社、十佳导游)。十佳旅游星级饭店、十强旅行社各奖励2万元,十佳导游各奖励2000元。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每年自主外联海外游客位列前两名的旅行社,各给予2万元的奖励。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