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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创新旅游开发投入机制,采取TOT(移交?运营?移交)等多种融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旅游开发;允许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第十九条 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邕再投资,其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二十条 允许旅游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境内外资金;允许重点特色旅游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外国优惠贷款的比例,对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和高级宾馆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采取股票上市、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融资。在有利于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外商在南宁市依照有关规定投资旅游业。
  第二十三条 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对南宁市的旅游业进行投资。
  第二十四条 南宁市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偿还能力,从一般要求国外优惠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提高到最高可达70%,但有限制采购条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南宁市旅游业基础设施的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旅游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外、境外优强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邕开展旅游经营,凡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我方企业可以不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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